有事找我嗎?!
如果有事找我,可以寫信到我的E-mail:fishieobs0223@gmail.com,謝謝!

網路是一個現代人不可或缺的工具

現代人生活大小事,除了非不得已一定要親自到現場者

幾乎所有事情都可以用網路完成

像我現在在自己的部落格寫東西

就是將自己的想法發佈給看得到這個網站的人知道

使別人亦可針對我所提供資訊做評價或是和我一同討論

當然在評價上有好有壞這個是每個人的言論自由部份

我這個人也是抱持著極高度的自由主義

對於任何經過理性思考的意見及評論都是能虛心接受的

只是我也不知道  在我寫完桃園地院法助榜單那篇文後

就有一位仁兄特別喜歡叫我吃屌 或說我很醜

之前已有幾個留言已被我刪了

但今天早上又來了一則回應

說實在這樣一個單人個人的胡鬧

也實在不痛不癢 而且本人也只是覺得很好玩

看著這樣不具名的人留著針對個人的負面性言論

只是讓學習法律的我,另外想起法律層面的責任問題

 

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按院字第2179號,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即為所謂公然者

而侮辱者,則按八十六年台上六九二零號判決所示

抽象的公然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範疇

 

本案,有人在我的網站罵我  連結在此

基於本部落格是公開未僅開於予特定人瀏覧者

乃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並且留有流於無聊謾罵的負面言論

是否可論其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一般如果是考試的話

就直接進入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再論其主觀故意和違法性及罪責的小小檢驗(其實是很形式的)

即可得出結論是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之公然侮辱罪

 

當然就言論是否有貶低人格者

應係就客觀面去討論

不過就客觀面去討論

就難免有其灰色地帶

到最後就僅係以裁判者個人心證來決定

也就依照裁判者的生活經驗和在法律訓練中

較典型的侮辱性言論

即當然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亦即雖然本人也明知這個是無意義的留言

內心亦沒有因為這樣的言論有任何人格上被貶損的感覺

仍然是該當其構成要件的

 

本案的部份

其實就是一個很典型的負面言論

也就是罵人帶髒字

這種往往是所謂的勝負立判的情形

而且留言者亦會留下自己的IP位置

如本案的IP位置為210.171.160.76

也就是可以特定為何人

在追訴上即可為知

 

另外在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

本章之罪為告論乃論之罪

蓋此個人人格法益

原即是否要訴追可依被害人之意思決定之

但告訴其也是有期限之限制

否則使法律狀態長時間處於懸而未決之情形

有違反公益之情形

故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人內為之

故在本案

雖無法知悉行為人之姓名

但在知有犯行及行為人之IP位置時

即開始其六個月的倒數

 

其實有些事情也不是那麼表面

就好像被人罵也不一定會讓自己覺得有損失什麼

也可能因為可以讓自己複習一下刑法

而有溫故而知新的效果

 

 

Posted by A東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1) 引用(0) 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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