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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是行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產上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參照同條例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其立法說明,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以①同一被害人單筆或接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或②同一詐騙行為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1億元以上為構成要件。益見就本條例而言,「犯罪所得」係指被害人受詐騙之金額,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如有「犯罪所得」自應作此解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

最近有一件案件,因為有這個新法的發布,所以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主張減刑,並請當事人繳納一審認定之犯罪所得,因為這法是新法,如果以法條文義解釋,要得出「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產上損害」其實是蠻難的,而且車手或提供帳戶者往往都是資力不甚豐厚的人,但終究是一個減刑的規定,在現今詐欺案件氾濫的時代,是可以注意這條的發展演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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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幾件「確認通行權」的案件,裁判費的核定每個法官都不太一樣曾經有一件到了二審覺得快要審結的時候,法官突然說兩造裁判費沒繳足要我們鑑價,否則沒繳足裁判費就駁回起訴和上訴。

所以今天主要是就通行權案件裁判費部分做一個整理如下:

1.以有無通行權,就土地價值增減之價額作為訴訟標的之認定: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這部分就要進行鑑價的方式,在土地價值較高的情形還可以接受,但如果通行的為價值較低的土地可以採行別種方式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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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事務所屬性的緣故,因此,原本就容易碰到與不動產有關的問題,於是特別選了個國家考試參加,以讓自己有精進相關知識的動力。

這個考試的性質比較沒有思考性,單純就是狂做題目和背誦,但平日工作忙碌的我,也沒什麼時間與精力投入準備考試,只能憑藉著以前參加律師司法官考試的底子去應試,但多多少少還是有就相關法規稍微接觸一下。

考科共五科,國文就考作文兩篇,接著就民法、不動產估價、土地法等、不動產經紀等,採及格制,國文只占權重10趴,所以主要還是專業科目平均要能拿到六十分以上目標。

考完後的心得有二,一、考不動產估價時,監考人員要檢查我的計算機,我說我沒有….,之前我看了下考古題,這科真的有需要帶計算機嗎?果真其他考生還真的都有帶,我這個只是去鬧的還是不夠專業。二、考過司律強度的考試,這類考試讓人覺得很放鬆,也許也不是那麼需要這張證照。

兩個月後放榜啦!希望有好的結果,現在在尋找下個短期衝刺的方向,老婆說可以考英文,嗯…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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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在我的部落格裡看到桃院的法助報考心得

事隔快四年了!我在哪?我還在桃院裡

當時我考到助理後就一邊考試一邊等助理的工作

但這一等就是一年四個月

這段沒在工作的期間,我準備考試,結婚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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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後,和大部分的人一樣,都在找工作,法律系畢業的我,就學期間也沒考到律師執照,為了生計的問題,於是到處找洞去補,我一月二十六日退伍的,但家裡也沒有打算再給我生活費,沒有銀彈的支援下,我也壓根沒想過要當個全職考生,於是,除了在人力銀行登錄履歷之外,也在看有沒有法院在徵法官助理,畢竟以一個社會新鮮人,要領到四萬多的薪水,也算是頗為難得,一來可以支持自己的生活外,另一方面也不會壓力那麼大,畢竟,沒有工作,在外人的眼裡是羞恥,在家人的眼裡則是罪惡。


剛好,退伍後不久,就看到桃園地院和臺灣高院在徵法官助理(建議可以訂閱司法院的電子報,它除了一些訴訟上的公告外,徵人時也會發公告,這樣就不用時常打開每個法院的網站去找了),於是就趕緊寄資料報名去了,法助的考試其實很慈悲,因為它是不需要報名費的,而且報完名後,通常還有一個月的時候可以準備一下,我後來其實只有去考桃園地院,因為高院要考試的前一天,桃園地院就發出口試名單,我自己在想,高院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去做,就孤注一擲在桃園地院上吧!


記得考筆試那天,天氣很冷,缺考率很高,我記得是二百七十八人報考,但是後來實際到考人數只有一百一十三人,到考率不到五成,而筆試的題目,國文就是寫一篇作文,我這次的題目是「論為人與處事之道」,處事他真的是出事情的事,而不是世界的世,不是我打錯喔!


法科則是民刑法、民刑訴,民法和民訴一起考,刑法和刑訴一起考,考的內容大致不會太難,偏基本觀念的考題,所以只要有好好準備過國家考試的人,應該都不會太難才是,考完後,大致在兩個星期後會發出口試榜。


第二試,除了口試以外,還要考打字,打字的模式是在桃園簡易庭的電腦教室考,一次大概考個二十人左右吧!考試的方式是有一個考試用的軟體,限時十分鐘,把考題上的字打在考題下面,會有兩次機會,像我第一次就有點緊張,手指不太靈活,一直打錯字,而且我用mac習慣了,叫我打windows的倉頡,有些字我真的拆不太出來,標點符號我也不會直接用鍵盤打出來,於是就在錯字率頗高的結果下結束了打字考試,但其實他也只是在測試你一分鐘可以打幾個字,登錄的成績,會以速率為準,其他總得分啊、正確率、扣分那些,可以不用管他,所以千萬不要為了一個字,去浪費太多時間,總之就是在那二十分鐘內持續不斷地打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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